45岁的陈某是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人,是一名搬运工。2013年7月20日,陈某与妻子李某、工友陈某给镇宁自治县一经营部卸载啤酒过程中,啤酒瓶发生爆炸,导致陈某左眼被啤酒瓶玻璃碎片弹伤。 事后,陈某辗转多地进行治疗。住院71天后出院,但左眼却看不见东西。住院期间,共计花费人民币8059.36元。经鉴定,陈某左眼所受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陈某说,他一直都在搬运货物,对搬运注意事项都很熟悉。自己受伤主要原因是该啤酒产品质量所致,啤酒厂应该负责。但多次找到对方协商未果。为此,陈某将啤酒厂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77426.62元。 对于陈某的起诉,啤酒厂负责人认为陈某所说事实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经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证人证言及医院的入院记录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均可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啤酒公司生产的产品所致。庭审中,啤酒厂对以上证据的客观性予以否认,但抗辩理由不足以推翻以上证据。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啤酒厂未举证证明爆炸啤酒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啤酒厂赔偿该搬运工各项损失177540.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