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正式开始实施。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前,我国酒类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其中部分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买断酒店、酒家、酒吧等酒类终端消费场所的酒类经营权现象较为普遍,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侵犯了酒类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经常去酒店吃饭的消费者都会遭遇到这样的情况,大多数酒店只销售少数几种酒,而这几种酒也许并不是自己想要点的。消费者合法的选择权被剥夺的背后是一条隐藏的利益链,而酒水厂商和经销商是始作俑者。酒楼、酒店处于以渠道优势占据稳赚不赔的位置,受侵害的则是无奈的消费者。
《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三条对垄断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解释: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文章来源华夏酒报、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观上述酒类行业的竞争行为,与这三项垄断行为恰好“对号”。
《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由于酒类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产品供大于求,这也造成了厂商纷纷争夺终端资源,无形中使酒店、酒吧和商超等酒类销售主渠道成为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把酒水供应权交给了那些能够缴纳进店费、包店费、促销费、堆头费、赞助费等名目繁多的、不合理费用的厂商,具有明显的排他性,限制了正当竞争,也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一部备受瞩目的我国经济领域的“宪法”,却并没有引起酒类厂商的关注,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大行其道,值得深思。
曾记得,《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当初也是这种情形,不但是酒类生产经营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持观望状态。而后的一个时期,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一些厂商才逐渐认识到这部规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为其大大改善了酒类市场的竞争秩序,有效地保护了合法酒类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今年,各地酒类厂商因商业贿赂被查出的事件屡见报端,在酒行业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一些酒类厂商受此影响改变了营销策略,但也着实损失了不少,这也是恰恰没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的结果。因为早在前年开始,国家相关部门就开始加强对市场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一些酒类厂商却认为这与己无关,认为是建筑、医药等行业的事情。
其实,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要经历一个适应和推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预见的企业会及早适度地据此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竞争需要,也因此而掌控了竞争的主动。笔者以为,一个行业市场的规范,总是需要一个过程,全面开花——竞争加剧——优胜劣汰——回归理性。
专家曾经指出,《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并用,将有利于酒类行业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从一定程度上扭转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的现状,消除垄断对市场经济造成的破坏;有利于普及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提升酒类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打破地方保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市场、大流通。
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各酒类厂商应抛弃侥幸心理,尽快转变经营思路,制定完善而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市场、营销等策略,守法经营,才能确保企业具有持续发展的旺盛生命力。转载此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要了解更全面酒业新闻,请订阅《华夏酒报》,邮发代号23-189 全国邮局(所)均可订阅。 编辑: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