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获悉,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2月11 日起,采取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公告显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相应地,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关税+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关税+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