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存放在KTV的啤酒,过了存放约定时间,KTV是否具有处置权?昨天上午,记者在上虞市工商局百官工商所采访时,工作人员拿出一则典型案例称,KTV不具有处置权。

最近,上虞市消费者徐先生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去上虞城北的一家KTV聚会。“大家唱得很尽兴,喝得也开心,但是,喝剩的36瓶雪花啤酒的处置成了一个难题。”徐先生说,在KTV的建议下,这36瓶啤酒存在了KTV,下次光顾时再喝。KTV相关工作人员开具一张存酒卡,上面除了写明存放酒的品种、数量等外,还加了一条,“存放有效期30天”。“说实话,当时酒喝得有点多,根本没有细看存酒卡上的时效。

大约40天后,徐先生偶尔发现皮夹里还有一张存酒卡,就再次约上几个朋友去消费。然而,KTV工作人员称,因为过了存放期,徐先生原先存放的36瓶啤酒已经被没收了。

但徐先生觉得,这36瓶啤酒自己是付过钱的,KTV无权据为己有。而KTV工作人员认为,这是他们条款规定的,换作别人也是作没收处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最终不欢而散。

前些日子,徐先生向上虞市工商局百官工商所求助,工商部门立即介入调查。“KTV提出的‘存放有效期30天’其实就是大家日常在说的典型的‘霸王条款’。”昨天,上虞市工商局百官工商所相关人士称,KTV没收消费者啤酒的做法不妥,这是因为,一方面消费者去KTV唱歌,购买了啤酒,意味着啤酒的所有权归消费者,KTV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不能擅自处置消费者存放的啤酒。特别是KTV更不能把“存放有效期30天”作为没收的前置条件。另一方面,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在啤酒存放期快到时,KTV有提醒、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在工商人员的介入下,KTV也觉得理亏。最终,KTV归还了消费者存放的36瓶啤酒。工商人员还提醒消费者,在一般前提下,消费者还是应该在有效期内提取或使用存放的物品。如果因此而发生消费纠纷,应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编辑: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