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我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线上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2019年我们法院处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情况,并公布了几个典型案例。去年,我们共受理了238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其中食品类案件68起,药品类案件10起,种子及化肥等农用品类19起,而其他普通消费品则有119起。在国家大力营造安全消费环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大背景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与往年相比,这些案件的总量有所下降,其中食品、药品、农用品类的争议减少,而机动车和电动车相关的诉讼增加,同时互联网购物引发的问题也显著增多。

这些案件涉及合同和侵权两大领域超过20个不同的类型,涵盖了从食品到服装,从电子产品到汽车服务再到健身卡等各个方面。我要分享几个具体的典型案例:

第一个是关于雷同品牌误导消费者的判决:原告徐某通过一家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些标榜为“阿玛施正品代购”的商品,但实际上这些商品并非真实的阿玛施产品。被告公司虽然在网页上使用了“瑪”字模仿阿玛施,但同时使用了“正品保证”,这导致原告错误地相信自己购买的是真货,最终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金。法院认定,被告未取得阿玛施名称授权且没有合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责任,并判令撤销合同、返还商品以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第二个是关于以电动车名义销售机动车的情况:程某驾驶一辆无证的小轿车与陈某(陈某某之父)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使陈某死亡。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该电动自行车符合摩托車定义属于机动車。但当事人主张该公司生产的这款电动自行车明确标注为非机动车,其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当事方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其将非机動車设计為機動車存在設計缺陷,将電動自行車銷售為機動車存在警示缺陷,最终被判责承担20%经济损失。

第三个是一个虚假优惠误导消费者的例子:宋某在超市购买了一批白兰地酒时,由于店内宣传显示“买一送一”但实际结账价格却不按促销价计算,而是按照正常价格计费。这次我个人注意观察发现,当时商场正在搞促销活动,有摆放标识牌,但是结账时却不同意提供促销价格。而后来我了解到,当初我母亲拍照留存此处信息,并且当时就向工作人员确认过是否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此次二审法院查看双方提交视频发现,当时我的母亲确实扶正倒在地上的标签照片,而且购酒装好后又询问工作人员确认,此刻才意识到原来他们是在玩弄文字游戏,即便如此,也无法改变最终结果——因为他们用的是英文而不是中文,所以人们不知道怎么样才能真正享受到这个优惠。我对这样的行为感到非常愤怒,因为这种欺诈性的做法完全违反了诚信原则,我坚持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个是一个健身房推卸责任付钱的情形:崔某在葛某经营的一家健身房参加健身卡抵扣活动缴纳定金150元,并后续升级为商务1 2、二年卡。但当崔女士去领取卡片时,被告拒绝提供约定的服务。她于是诉至法院寻求退还购卡款项及其定金,以及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判决支持被告,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然而,在二审中,被查证出葛氏经营单位已申请注销但未通知会员或退回余款或明确继承人,对于葛氏变更服务情况给予多种解释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合同,对原单人五年的改换内容又主张无效,又以格式合同规定口头承诺均无效推卸责任,因此构成欺诈,一审决定改判支持崔女士要求,以保护她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个是一种减肥咖啡不减肥的情节:田先生四次通过淘宝网向薛先生购买咖啡,每次都花费6580元。这份咖啡包装袋上没有中文文字,只有英文描述含有减肥含义,“burning fat”。薛先生销售页面也有包含减肥漫画图像。田先生喝完之后身体出现问题,他因此控诉薛先生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他要求薛先生退还他所有购买费用并支付十倍金额作为惩罚性的补救费用。在审理过程中,该庭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即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第九十七条规定,即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附带中文说明书等法律依据作出了判断,为保护他的合法利益而进行适当补救措施。

综述以上几宗典型 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网络交易还是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误导和欺骗手段,都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维护每位消 在这里的人们的心灵健康和财产安全。如果你遇到了任何形式的问题,请不要犹豫联系我们,我们将尽一切努力帮助你解决问题,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透明清晰!